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下列資料以指定方式提報中央主管機關:
一、基本資料:車站、月台、軌道路線、轉轍器、道岔、機廠、共用車道、變電站等之名稱、位置等。
二、系統狀態:車站、月台、路線、運轉保安裝置、共用車道及列車運轉等狀態與相關之影像,以及影響運轉之系統告警等。
三、公共安全:火警、異物入侵、橋梁、邊坡、天然災害等偵測資訊等。
四、營運資訊:售票情形、旅客數、列車開行情形、座位利用率、準點率、發車率等。
五、服務指標、維修指標、安全績效指標、碳排指標等。
因現有設備限制等因素,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提出說明理由、替代方案或改善計畫,以及所需時程,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所報內容經核准後,如有變更者,亦同。
第一項所稱指定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資料之更新頻率,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求指定之。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1條
第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