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二章 經營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通風度、溫度、噪音。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