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5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3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行車事故之發生,被保險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前項權利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