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4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34條 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另有其他保險重複承保時,保險契約優先賠付,不適用比例分攤。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優先賠付後,得向其他保險人請求比例攤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