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33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33條 應付之賠償金額確定後,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