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7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27條 保險契約因前條事由而解除者,保險人對業已受領之保費,不予返還;對業已到期之保費,得請求被保險人交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