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2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22條 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基於前條事由,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時,保險人有下列事由,亦須給付:一、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解除。二、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終止。三、被保險人未按期繳交保險費。四、其他保險人得一部或全部免除責任之事由。保險人基於前項規定之義務,僅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範圍內,及對由此範圍所承擔之危險,有其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