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1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21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該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對前項保險金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