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9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9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空間範圍無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應由需地機構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領取補償費同時副知他項權利人,並列冊送交管轄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依前項規定應領補償費,而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者,需地機構應再限期通知一次,仍不具領者,提存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