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地上權之補償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形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地上權補償費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地上權補償費需穿越同一土地之上空及地下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