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8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四章 申請投資表件及審查程序 第18條 依前條規定核定取得投資權之申請案件,由執行機構通知申請人依審定條件於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投資契約書,並繳交預估投資總金額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不同意主管機關審定條件或未於限期內簽訂投資契約書,並繳交履約保證金者,視同放棄投資權,執行機構得由其他申請投資案件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