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投資人應自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前項建造執照之申請,若因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送審,或有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原因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作業之時間得不予計入。第一項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應先經執行機構同意後,再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