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第7條 法規:觀光遊樂業與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配合觀光政策提升服務品質核定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7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定失其效力,並由交通部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一、公司或商業依法完成解散、歇業登記或經撤銷、廢止登記。二、經受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或撤銷、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三、核定之效期屆滿。四、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實施年限屆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