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四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第33條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光遊樂設施明顯處。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使用限制之標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