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一、機械遊樂設施。二、水域遊樂設施。三、陸域遊樂設施。四、空域遊樂設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