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第27條 觀光遊樂業開業後,應將每月營業收入、遊客人次及進用員工人數,於次月十日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前,填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轄內觀光遊樂業之報表彙整於次月十五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