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第16條 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轉讓他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契約書影本。二、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三、受讓人之經營管理計畫。四、其他相關文件。觀光遊樂業除前項情形外,原申請公司於興建前或興建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者,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即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