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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5條觀光遊樂業針對保存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應採取下…
- 第16條觀光遊樂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
- 第17條觀光遊樂業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第十二條所定專人或專責組織是否落實執行所定計畫等相關事項,並列入專…
- 第18條觀光遊樂業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
- 第19條觀光遊樂業宜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所定維護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
- 第20條觀光遊樂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一、銷毀者,記錄其方法、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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