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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觀光遊樂業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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