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針對保存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適度建置空調、消防、防鼠除蟲等保護設備或技術。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4-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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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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