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四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第43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三、詐騙旅客。四、向旅客額外需索。五、私自兌換外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