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三、詐騙旅客。四、向旅客額外需索。五、私自兌換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