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第24條 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六、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