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地址及代表人有變更時,應自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送請交通部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或董事會議事錄。
觀光旅館業所屬觀光旅館之名稱變更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但不適用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規定。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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