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二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第16條 觀光旅館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用途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交通部核准。交通部為前項核准後,應通知有關機關逕依各該管法規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