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觀光旅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
- 第3條觀光旅館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得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配置相當資源,並定期向觀光旅館營業負責人報告。前項專人或專…
- 第4條觀光旅館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
- 第5條觀光旅館業得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
- 第6條觀光旅館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
- 第7條觀光旅館業應依一般個人資料及本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一、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
- 第8條觀光旅館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
- 第9條觀光旅館業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
- 第10條觀光旅館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
- 第11條觀光旅館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
- 第12條觀光旅館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交通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 第13條觀光旅館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得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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