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觀光旅館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予以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觀光旅館業應確認保有之個人資料所應遵循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