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5條 法規: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5條 觀光旅館基地位在住宅區者,限整幢建築物供觀光旅館使用,且其客房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低於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六十。前項客房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已設立及經核准籌設之觀光旅館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