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8條 法規: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8條 警察人員於執行觀光旅館或旅館之臨檢前,對值班人員、受臨檢人等在場者,應出示證件表明其身分,並告以實施臨檢之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