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6條 法規: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6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當廣播、擴音。二、電話騷擾。三、任意敲擊房門。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五、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