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4條 法規: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應於公共區域裝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發現旅客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安寧情事,應速為必要之處理並向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