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觀光目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12條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12條
法規: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1條
警察人員檢查客房住宿旅客身分時應於現場實施,除有犯罪嫌疑或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之維護,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3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進行設備設施保養維護,或客務、房務、餐飲、廚房服務作業,應注意安全維護及避免產生噪音。
第4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應於公共區域裝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發現旅客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
第5條
觀光旅館業應設置單位或指定專人執行有關旅宿安寧維護事項,並由當地警察機關輔導協助之。
第6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當廣播、擴音。二、電話騷擾。三、任意敲擊房門。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
第7條
警察人員對於住宿旅客之臨檢,以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第8條
警察人員於執行觀光旅館或旅館之臨檢前,對值班人員、受臨檢人等在場者,應出示證件表明其身分,並告以實施臨檢之事由。
第9條
警察人員對觀光旅館及旅館營業場所實施臨檢時,應會同現場值班人員行之,並應儘量避免干擾正當營業及影響其他住宿旅客安寧。
第10條
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得向執行之警察人員提出異議…
第11條
警察人員檢查客房住宿旅客身分時應於現場實施,除有犯罪嫌疑或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臨檢將有不利影響或妨害安寧…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