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11條 法規: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1條 警察人員檢查客房住宿旅客身分時應於現場實施,除有犯罪嫌疑或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臨檢將有不利影響或妨害安寧者外,身分一經查明,應即任其離去,不得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