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7條 為審查觀光文學藝術作品,得設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交通部指派,副主任委員由教育部指派,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