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獎勵者,由左列人員推薦之:一、中央及省(市)、縣(市)觀光、文教機關主管。
二、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及文學、藝術、觀光有關系(科)主任或研究所所長。
三、政府立案之文學、藝術、觀光團體、國軍文宣單位及新聞傳播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