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條 獎勵名額每項以錄取一名為原則,並得視作品水準擇優酌取佳作若干名,每名各頒贈獎金及獎狀。獎金數額由交通部觀光署視舉辦之項目及經費編列情形分別訂定之。前項各獎勵名額,經評定無入選作品時,該獎勵名額從缺。入選作品如係共同創作者,獎狀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