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1條 參加之作品經發現有不符前條之規定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取消獲獎資格,其已受領之獎金及獎狀,並應繳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