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0條 參加之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創作,尚未獲其他獎金、獎章或獎狀獎勵者為限。無法移動之作品得由評審委員赴實地評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