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5條 法規: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5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年內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