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0條 導遊人員於在職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三、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四、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