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7條 法規: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7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領隊人員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署查核。前項查核,領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或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