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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觀光目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42條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42條
法規: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4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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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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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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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領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所安排之旅遊行程及內容執業,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領隊人員之事由,不得擅自變更。
第37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領隊人員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署查核。前項查核,領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
第38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應即時作妥當處置,並將事件發生經過及處理情形,於二十四小時內儘速向受僱之旅行業…
第39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或於旅遊途…
第40條
依本規則發給領隊人員結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補發者,亦同。
第41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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