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3條 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依前項規定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本規則有關職前訓練之規定。但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二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