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2條 法規: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2條 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二年內不得參與委託訓練之甄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