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2條 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及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評量測驗成績公布日起算滿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始得受旅行業之僱用或指派,執行領隊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