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擬訂、修訂或廢棄溫泉區管理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給予適當之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