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8條 輔導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後,其輔導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得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前項使用分區變更程序完成後,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面積未達五公頃者,其辦理程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