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5條 溫泉區內溫泉設施規劃設置原則如下:一、溫泉儲存塔、溫泉取供設備及溫泉使用廢水處理等設施應在不妨礙溫泉產業發展,並兼顧地區景觀之原則下,於適當地點設置之。二、溫泉管線之設置,應就溫泉使用人口、土地利用、交通、景觀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按使用需求情形適當配置之。溫泉區公共設施用地,須使用公有土地者,應事先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劃設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