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條 溫泉區範圍內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所定程序變更使用分區及用地。前項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之變更,涉及興辦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等審查作業程序,應採併行方式辦理;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