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經營許可申請未能於前項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